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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亮副教授论文发表在《江西财经大学学报》上

发布日期:2022-01-27    作者:     来源:     点击:

近日,生态治理研究所副所长陈真亮副教授的论文《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法治的理论展开、实践检视及治理转型》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上。文章认为,近年来,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等区域从协同立法、联动执法、司法协作等方面积极推进跨区域环境合作治理,尝试破解属地管理之弊端。从“地方法制”到“区域法治”的制度嬗变,是当前社会结构、经济形态、空间构造转变的必然趋势与外在反映。这种环境合作治理的空间转向为环境法迭代更新提供了新的观察视角与理论发展机遇。当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呈现外溢性、扩散性和跨区域性等特点,但大部分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治理实践还处于府际间单向度的协议型合作治理阶段,呈现约束性不强、松散型、临时性或不稳定等特征。甚至,仍然存在隐性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治理政策与国家环境政策法律相互抵牾等倾向。在现行立法体制下,跨界的协同立法仍旧缺乏地方人大共同发布地方性法规的宪法法律依据,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制度化以及刚性的体系化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尚付阙如;区域内的地方立法交叉备案审查、区域立法冲突解决、区域立法协同性评估、法规范动态清理等一系列协调机制还存在法律层面制约。这些问题有待通过《立法法》的修改,确立区际、府际协同治理特殊条款,推动实现中央层面的跨区域统一立法和地方层面的跨区域协同立法。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执法的关键在于要通过协同立法规定定期化、制度化的府际沟通协商机制与义务,以治理效能导向来完善程序性协同和结构性协同促进机制以及全域化生态环境信息系统。若要避免执法管辖权冲突、促进“由管到治”,需加强中央与省级、省与省级以下、政府与市场等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区域协同治理和地方属地治理相结合的治理转型,以及从整体上实现区域利益的动态均衡与协调发展。此外,地方法院的跨区域协作应回归司法理性,要重点在跨域环境资源法律适用统一、审判资源系统整合及诉讼全流程协作等方面,加强实质化的跨区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构建“预防协同、程序协同、专业协同、修复协同”的环境治理共同体。空间正义要求对区域环境公共权力加以限制和协调,充分认识不同个体差异性,构建以区域环境协调法律法规体系为主体、以空间正义为价值依托的区域环境法治体系,通过民生导向的区域协调发展政策和规划,实现区域环境利益的法治化均衡与城乡公共服务的相对均等化。同时,要强化区域之间不同政策与立法互动、区域立法协作、规则体系的内洽以及制度体系的优化与整合,促进区域内社会—人文—生态系统的最大化一体保护与区域共同富裕。从治理转型和治理现代化观之,内在的要求加强区域之间生态环境合作共治,应推动从个体主义到生态整体主义、从城乡正义到区域空间正义、从地方法制到区域法治等方面的治理转型和制度体系之完善,从而促进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的利益增进与惠益共享以及民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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