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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志权 张婷婷:建设绿色低碳美丽城市

发布日期:2025-09-22    作者:     来源:     点击:

2025年9月22日,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院长钱志权教授和副研究员张婷婷撰写的理论文章《建设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发表在《中国建设报》理论版头条上。现将全文转载如下:

建设绿色低碳美丽城市

钱志权 张婷婷

城市作为人口和经济活动的主要承载地,其发展模式深刻影响着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的整体格局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进程。我国城镇化进入提质增效、内涵式发展的关键阶段,202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将建设绿色低碳的美丽城市作为新时期城市工作的重要任务。这一任务不仅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更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然而,传统粗放的城市发展路径难以为继,资源环境约束趋紧与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求日益增长的矛盾愈发凸显,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创新。唯有构建起科学完备、运行高效的制度体系,方能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深度融入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全过程,为我国城市绿色转型提供坚实保障。

基础制度创新夯实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建设的生态本底

●强化规划引领与空间约束制度

科学规划是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的先导与蓝图,其核心在于将生态文明理念和刚性约束深度融入城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全过程。必须以“生态优先、绿色低碳”作为城市规划编制的根本原则,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中,系统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严格划定城市增长边界,坚决遏制无序蔓延。同步建立覆盖城市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管控指标体系,将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分解到空间单元与建设项目,实现空间布局与碳减排目标的精准耦合。在规划实施阶段,要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碳排放评估制度,强化刚性传导与动态监测,确保绿色低碳目标从蓝图转化为现实空间秩序。通过规划引领与空间约束,从源头上塑造集约高效、低碳韧性的城市空间结构,夯实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建设的生态本底。

●健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

清晰严密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是规范各方行为、保障绿色低碳目标落地的基石。急需加快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增设强制性的绿色低碳条款,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与违法惩戒措施。同时,应加速构建覆盖城市建设全链条、全要素的标准规范体系,重点完善建筑的绿色建筑设计与建造标准、低碳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标准。推动强制性标准与引导性规范相结合,建立标准动态升级机制,使之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持续提升标准与规范的约束力与引领性。通过法治的刚性约束和标准的精准引导,为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建设实践提供不可逾越的底线与清晰明确的方向。

●完善协同治理与多元共治机制

城市绿色低碳转型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部门众多、领域交叉、层级嵌套,必须打破行政壁垒,凝聚绿色发展合力。核心在于建立健全强有力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协同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能源等部门的职责边界与协作流程,在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政策出台、监督执法等关键环节实现信息互通、决策共商、行动同步。同时,必须充分激活社会力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建设多元共治格局。完善重大规划政策项目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公示与听证制度,畅通环境信息公开渠道,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探索建立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绿色家庭等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践行绿色低碳的内在动力。唯有实现纵向贯通、横向联动与社会协同,方能形成无缝隙、全覆盖的治理网络,推动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建设行稳致远。

财税制度创新激发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建设的内生动力

●优化财政投入与绿色采购制度

财政资金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其投向与结构直接影响市场预期与社会资源流向。各级政府必须将支持绿色低碳的美丽城市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财政资金应重点向关键领域倾斜,支持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应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攻关与示范应用,大规模推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绿色化更新,系统性建设城市蓝绿空间网络生态廊道和海绵城市设施,完善便捷高效的绿色公共交通体系。同时,要全面深化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强制或优先采购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绿色建筑标识等的产品和服务,大幅提高绿色采购在政府采购总额中的比重。通过财政资金的精准投入和绿色采购的示范引领,有效降低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成本,显著扩大绿色产品与服务的市场需求,为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培育新的增长点。

●深化税收调节与绿色价格机制

税收与价格杠杆是矫正外部性、将环境资源成本内部化的核心经济手段。应持续深化环境保护税改革,适时扩大征收范围,适时将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扬尘等纳入征收范围,合理提高税率,特别是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品实行更严格的差别化税率,使其税负充分反映环境损害成本。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完善计税依据,如将从量计征转为从价计征,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在公用事业领域,深化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价格形成机制,对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水价等制度。探索建立与碳排放直接关联的税费机制,为未来可能的碳税政策积累经验。税收与价格制度旨在通过经济成本约束,倒逼市场主体主动寻求节能减排路径,激发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建设的内生动力。

●健全生态补偿与转移支付制度

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建设面临显著的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问题,生态功能区往往承担更多保护责任,从而丧失一些发展机会。为此,必须加快构建科学、公平、高效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应设立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引导基金,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显著增加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和绿色产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规模。积极推动建立跨区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如流域上下游之间、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之间、能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的补偿,可通过协商确定补偿标准与方式。探索建立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向欠发达地区、生态脆弱地区倾斜的制度,允许其通过参与全国碳市场获益。这一制度旨在平衡发展与保护的权责,实现区域协调共进,共同迈向绿色低碳美丽城市。

市场制度创新释放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建设的市场活力

●完善资源环境权益市场交易制度

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建设有效的资源环境权益市场是推动减排的核心引擎。首要任务是在巩固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等行业碳交易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地将建材、化工、有色金属、建筑等高排放行业纳入控排范围。科学设定并逐步收紧行业碳排放总量配额,优化初始配额分配方式,逐步提高有偿分配比例,建立健全严谨高效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维护碳市场公信力。同时,积极培育和发展用能权交易、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环境权益市场,探索这些市场与碳市场的协同联动机制。鼓励探索林业碳汇、海洋碳汇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化路径。通过清晰界定产权、制定交易规则和严格市场监管,让碳资产、能效资产、环境容量真正流动起来并体现其价值,为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建设注入源源不断的市场活力。

●构建绿色投融资激励机制

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建设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急需投融资激励机制提供资金支撑。应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绿色金融体系。中央银行应继续运用绿色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绿色信贷投放,降低绿色资产风险。完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强制性标准,深化气候风险压力测试,推动将环境气候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鼓励银行创新绿色建筑贷款、节能改造贷款、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等绿色信贷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特别是政府绿色债券,用于城市低碳基建,规范发展包括政府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基金在内的绿色基金,探索碳资产排污权、绿色电力证书等环境权益抵押质押融资。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绿色中小企业提供增信,对绿色投资实施投资抵免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绿色投融资激励机制旨在降低绿色项目融资成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建设。

●优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机制

科技创新是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建设的根本驱动力。必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牵头开展关键共性绿色低碳技术攻关与工程化应用,打通从技术研发到规模化应用的堵点。加快建设覆盖重点行业和区域的绿色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专业服务。完善绿色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制度并动态更新,配套应用场景与支持政策。大力培育能源管理公司、碳资产管理咨询机构等专业化、市场化的绿色技术服务商,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治理特许经营、以生态环境为导向的开发模式等节能环保服务新模式。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制度建设旨在健全“研发—转化—应用—服务”的完整生态链,为绿色低碳美丽城市提供核心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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