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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亮教授做客浙江卫视《今日评说》,深度解读《生态环境法典》如何守护绿水青山

发布日期:2026-08-18    作者:     来源:     点击:

8月15日,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全国首例适用该法典审理的案件在浙江衢州落槌。当晚,我院陈真亮教授应邀做客浙江卫视《今日评说》栏目,就这部“绿色法典”如何守护绿水青山进行深度解读。节目中,陈真亮教授细数了源自浙江的生态日、“两山”理念、河湖长制、排污权交易等被法典吸收转化的“浙江印记”,并以衢州噪声污染全国首案为例,解析法典如何将老百姓的“安宁权”落到实处。他还通过淳安古树保护普法、嘉善替代修复、宁波公益诉讼三个案例,阐释了法典从预防、保护、修复到追责的完整制度闭环,并指出法典正深刻改变环境案件的司法底层逻辑。现将节目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付琳:陈教授,就在8月15日全国生态日,我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也是在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您认为法典中有哪些浙江元素?

陈真亮:确实,浙江是“两山”理念的发源地和率先实践地,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萌发地,可以说浙江有很多先行先试探索被法典直接或间接吸收转化。比如源自浙江的生态日、“两山”理念、排污权交易机制等被写入法典,河湖长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人居环境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数字监管、AI环评等在法典中都有所体现;浙江各地的碳汇交易试点,成为法典绿色发展原则和绿色低碳发展编相关规定的实践注脚。这些鲜明的“浙江印记”,既彰显了地方先行探索对国家生态环境立法的重要贡献,也为法典的高质量实施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

付琳:就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当天,全国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案件也在衢州宣判,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8月15日,全国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在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原告章女士系被告一楼水产商铺的二楼住户。商铺因经营所需安装多台抽水泵和增氧泵,24小时不间断运转,产生的低频振动噪声经由楼板向上传导,造成章女士睡眠严重受损。法院认为,即便噪声监测数值未超国家标准,只要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致使持续性低频噪声超出普通人容忍限度,损害居住安宁权益,经营者仍需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当庭宣判:被告限期降噪整改,赔偿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付琳:陈教授,短片中衢州这个案子,看起来是一起简单的邻里纠纷,为什么会成为“全国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的案件”?

陈真亮:这个案子看似很平常,其实非常典型。它揭示了当前环境治理的一个重点、难点——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噪声、机动车轰鸣“炸街”、室内装修噪声、商业经营活动噪声等“看不见”的噪声污染,正成为老百姓身边最突出的环境问题之一。据统计,在环境民事纠纷中,噪声污染案件占比稳居首位。过去受害者常陷入维权困境:噪声分贝未必超标,但是生活、工作和学习深受其扰。对此,法典第二编专设第七分编噪声污染防治,明确噪声污染不仅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还包括“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换句话说,即便未超标,只要损害了群众的安宁权,噪声排放者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第一案把老百姓的“安宁权”等生态环境权益落到了实处,体现了法典“既护绿水青山,也守万家安宁”的立法初心。

付琳:除了像这样噪声污染防治的案例,《生态环境法典》还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重点?

陈真亮:这部法典的规定,覆盖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呼吸的空气、喝的水,窗外的噪声,夜晚的光污染,小区的垃圾分类……这些关乎我们生活的大事小情,它都会管。例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油烟、异味问题,法典增加了选址引导等源头预防规定;针对玻璃幕墙反光、户外广告屏太扎眼,法典新增了光污染防治专章,填补了这个领域的法律空白;针对生活垃圾问题,法典第二编专章规定了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总之,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法典不但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而且也解决事关老百姓的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问题。

付琳:看来,生态环境法典它不仅管广义上的大环境,还管狭义上的家门口的小环境。浙江各地又是如何来践行这部法典的精神呢?我们继续来看。

在淳安县左口乡显后村,留存着五千余亩古枣林,其中三百年以上的枣树有600余棵。最近,当地检察院在这里开设“古枣林里的微课堂”,现场宣讲古树保护禁止性规定、日常管护要求及违法后果。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余爱华生态环境法典赋予了我们检察机关在生态保护方面更重的责任。破坏古树,损害的就是社会公共的生态利益。

在祥符荡科创绿谷,嘉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核心示范地正式揭牌,首批替代修复项目同步签约。当地一家企业曾因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使用,废气扩散后难以原位修复。如今,嘉善把生态修复项目提前纳入项目库,让修复责任有了具体落点。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副局长杨潜:通过替代修复的形式,来认领项目库里的项目。项目产生的生态效益跟原来损伤的环境是可以相当的,这样就达到了生态修复的目的。

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前一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猎捕、买卖并食用野生鸟类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依法判令三名被告在各自侵权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费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60万余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三名被告人虽已获刑,但这些生态损害不会因刑罚而自动修复。本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明确传递了“刑事要罚、民事要赔”的法治导向,与《生态环境法典》“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高度契合。

付琳:陈教授,刚才短片中三个案例各有侧重——淳安是古树保护普法,嘉善是替代修复机制,宁波是公益诉讼追责。您觉得在这些案例中,体现了法典的哪些制度设计?

陈真亮:这三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法典从理念到落地的治理链条。淳安的古枣林微课堂体现了“预防为主、生态优先、公众参与”等基本原则,把普法送到田间地头,把生态保护关口前移,让老百姓知道底线和红线在哪里。嘉善的替代修复解决了“怎么修”的问题——污染物扩散了、原位修复做不了,可以履行替代性修复责任,比如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生态修复金、碳汇认购等。宁波的公益诉讼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刚性——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能替代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总之,这三个案例非常好的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从预防、保护、修复到追责的完整制度闭环。

付琳:您觉得在法典施行后,对环境司法会带来哪些根本性的改变?

陈真亮:改变是深层次的。法典的颁布施行,正在深刻改变每一个环境案件的司法底层逻辑:一是治理逻辑从事后追责转向预防优先。法典规定了环境禁止令、预防性公益诉讼等制度,不用等生态破坏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行政、司法机关就能提前介入叫停有关损害风险。法典还首次规定了“生态环境检察”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更重的监督义务和责任。二是责任重心从“以罚代管”转向保护和修复并重。三是裁判规则从分散零散转向统一规范。应该说,未来浙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保障体系建设,让浙江的生态文明建设从“先行先试”走向“先行示范”。

付琳:法典正式实施了,但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那就是如何宣传好这部法典?比如最近我们就看到,纪录电影《那山那水》正在全国公映,您如何看待这部影片?

陈真亮:我有幸在6月5日受邀观看这部影片的浙江首映。绿色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底色,对于法典宣传普及来说,这部影片是最鲜活的普法公开课。这部影片把法典的抽象规定体现为大家可感知的城乡巨变与生态共富红利,让法条有了温度,让抽象的理念有了落脚点。在我看来,法典侧重定规矩、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把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与边界制度化;影片用影像讲故事、聚共识,把绿色低碳发展转型的战略定力、生动实践与成就传递给大众。一个筑牢法治底线,一个凝聚全民共识。当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共识真正走进千家万户,法典才能得到高质量实施并赋能美丽浙江、美丽中国建设,才能实现良法善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付琳:谢谢。生态环境法典是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与全面依法治国深度交融、互促共进的标志性成果,意味着生态文明建设迈入法治化、体系化治理新阶段。法典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从“纸面上的法典”到“行动中的法典”,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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