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上午,《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在省司法厅召开,省人大常委会、省生态环境厅、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海洋大学、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的领导和专家,围绕条例的立法重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生态治理研究所所长陈真亮教授应邀参会。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在8月15日的生效实施,原《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也随即被废止。在此背景下,浙江省启动了《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新条例草案拟设置总则、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污染防治、附则等章节。陈真亮教授建议强化“立法方法论”的运用:一是加强法典思维和体系思维的立法运用,注重本条例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其他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协同和分工,加强体系化立法和特色化立法,使其成为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部地方“小法典”。二是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典》的贯彻落实和具体化立法,要名副其实,对法典的总则编、污染防治篇、生态保护篇、绿色低碳发展篇等规定,本条例既要有实施性立法,也要有浙江特色和辨识度的探索性立法、创制性立法。三是加强比例原则在立法起草以及备案审查当中的运用,注意相关制度设计的边际成本及效益、治理效能的前瞻性把握分析,相关规定既不能太极端、太超前,也不能太保守。四是加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统筹兼顾,要“软硬”“纵横”相结合,兼顾并重权力权利和义务、激励性和惩罚性制度体系建设,完善跨部门跨流域跨海域跨省际的协同机制。五是加强立法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的融贯性,提高立法语言的严谨性、统一性,少用模糊性等立法词语,要给设区市地方和省级部门留出决策和立法空间,加强设区市立法和省级立法的协同和衔接。六是加强新条例颁布后的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情况的研判,避免出现非经解释难以适用的“制度悬空”情况。
此外,陈真亮教授还结合新条例草案中的立法目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海岸建筑退缩线、涉氮工业建筑项目管控、海洋垃圾治理、生态损失补偿金、简易除锈涂装作业规范等方面,围绕合法性、合理性等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