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术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研究 >> 正文

谷津博士应邀参加第一届“中瑞全球可持续治理研讨会”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珞珈环境法论坛

发布日期:2024-03-29    作者:     来源:     点击:

2024年3月18日至19日第一届“中瑞全球可持续治理研讨会(Sino-Swedish Colloquium on Global Sustainability Governance)”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珞珈环境法论坛第二十九期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隆重举办。研讨会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瑞典隆德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商贸法系以及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国际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来自瑞典外交部、瑞典驻华大使馆、瑞典隆德大学、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瑞典哥德堡大学、瑞典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瑞典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代表处武汉办公室、中国生态环境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公共政策与创新所、武汉大学、厦门大学、浙江农林大学、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中外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在会议室合影(照片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研讨会分为三个单元进行:“碳中和的可持续治理路径”,“可持续的绿色经贸转型”和“ESG 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我院生态治理研究所谷津博士参加了会议,在第二单元“可持续的绿色经贸转型”部分就“气候雄心抑或贸易保护——气候与贸易的公平问题”做了主题报告并与Jonas Ebbesson教授和张萌博士交流。主题发言围绕气候危机加剧的背景下兴起的小多边和单边贸易措施进行,讨论了自由贸易协定(FTA)的环境章节,“气候俱乐部”和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公平性问题,认为小多边或单边的措施安排背离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容易受到大国操纵而加剧参与环节的公平问题,同时存在与WTO和《巴黎协定》等多边机制在规则上产生冲突的风险,加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撕裂。最后,她建议通过建立联络组将“气候俱乐部”和FTA置于多边机制的框架之下,在“气候俱乐部”和FTA中纳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考虑与多边机制的一致性与设立观察员机制等以强调小多边或单边气候贸易措施的公平性问题。她的主题发言得到了与会专家学者的肯定,展示了我院研究员的学术能力。


 谷津博士 (照片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谷津博士表示,感谢得到机会参与这样一场中外学者的交流盛会,研讨会从法律、全球政治,经济学等不同学科出发,为可持续治理带来了多元视角。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收获良多,通过本次研讨会与多位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交流,拓宽了学术视野,对科研工作有启发作用。今后将会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活动,不断完善自身学术科研能力。


上一条:学术成果|沈满洪教授的文章发表在《中国青年报》上 下一条: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来我院考察交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