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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亮副教授应邀参加第6期检校司法实务论坛

发布日期:2022-09-01    作者:     来源:     点击:

2022年8月24日至25日,第6期检校司法实务论坛在浙江省临海市检察院举行。本次论坛由台州市检察院、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和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临海市检察院、台州市检察院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检察理论研究基地承办。来自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大学、重庆大学、湘潭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浙江农林大学等省内外15所高校专家学者受邀参加研讨。台州市法学会,台州市检察机关系统部分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调研骨干,临海市人大、政协、政法委、工商联、经信局、司法局等相关领导,部分律师代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参与论坛。生态治理研究所副所长陈真亮副教授应邀参加本次论坛。

 

本期论坛以“深化行刑共治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为主题,下设四个专题研讨单元,分别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行政监管与行刑衔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单独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边界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及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及赔偿”专题研讨环节,陈真亮副教授对主旨报告进行点评和与谈,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及司法实务要把握“四个要”:第一,要注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特征。随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呈现出一定的不稳定性、阶段性等改革特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载入我国《民法典》,不断走向成熟。但要注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个案或类案背后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公法性和公共利益性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不管取之于私或取之于民,最后都要用之于公,要注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费使用绩效和生态修复效果。第二,要注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多元规范协同实施问题。纵观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司法实践,有公权力主导下的财政专户模式以及民间力量为主的基金、信托、托管协议等模式,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私协作。在法规范层面,有行政法、民法、环境法甚至党内法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定,出现了多元规范协同实施的一个制度发展趋势。第三,要客观看待和及时总结地方环境司法实践。比如有些地方法院开展以碳汇为主、其他修复形式为辅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模式,以及同时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索赔和行政处罚“一案双查”方式。也就是说,既承担民事责任,又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的地方甚至还没有在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发生之前就开展预防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尽管其在一定程度上贯彻风险预防原则。但这不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结果归责模式,而是行为不法或行为归责模式,这有点超越国家法律规定的一些底线,其合理性、可行性还有待商榷。进言之,司法实践不能过度创新。第四,要注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生态倒退、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原则及其法律规制问题。比如在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当中,有关部门比如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主导下的不当的、破坏性的增殖放流行为可能造成的生态损害事实要引起重视。

检校合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指示精神的路径,创建检校司法实务论坛则是回应高校和基层的迫切需求,推出的一项检校合作的重要举措。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贾宇检察长指出“政法院校的专家教授是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工作创新的高级智库”。近年来,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以“品牌化定位、课题化研究、项目化推进、成果化体现”为导向,借力专家“外脑”,补短板、强弱项,着力破解我市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机制创新、人才队伍培养等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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