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草案)》专家论证会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来自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卫健委等10余家省级机关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浙江财经大学、浙江农林大学、浙江省环科院、浙江省林科院等高校科研院所的20余人参加本次论证会。生态治理研究所副所长陈真亮副教授应邀参加。
与会专家们围绕《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草案)》的总则、职责分工、工作程序、与公益诉讼的衔接、保障机制、附则等体例内容,逐条逐字进行了认真而激烈的讨论。陈真亮副教授从立法体例、与上位法的衔接与具体化、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磋商协议的性质、与公益诉讼的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我国《环境保护法》《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等规定,推动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